(2015)惠民初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6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某某,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琼花、李双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刘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张顺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