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勇、陈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勇,陈有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德县。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赵志宏,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勇,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农民。被告:陈有堂,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勇、陈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吴勇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优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