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义与戈巧根、董胜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王义。被告戈巧根。被告董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诉被告戈巧根、董胜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审判员 朱慧红人民审判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