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义与戈巧根、董胜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王义。被告戈巧根。被告董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诉被告戈巧根、董胜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审判员  朱慧红人民审判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