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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和平与被执行人李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和平,李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林和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子发,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和平与被执行人李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房管、车辆、工商登记部门及福州市房屋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子发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子发发出《告知函》,告知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子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林和平至今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子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李子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子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子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佘 坚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