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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2006号原告刘国强,男,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57-1-301。法定代表人张洁,总经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因被告办公地址迁移,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国强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艾世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