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18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四贤庄实业有限公司,襄阳星泓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181号申请人襄阳四贤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襄阳星泓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襄阳四贤庄实业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襄阳星泓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襄阳星泓商贸物流有限公司7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汤文斌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奥迪越野车为申请人担保,供本院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四贤庄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物亦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襄阳星泓商贸物流有限公司7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汤文斌所有的奥迪越野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玲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