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范文礼与陈来春、赵伯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礼,陈来春,赵伯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范文礼,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唐小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来春,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赵伯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文礼与被告陈来春、赵伯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文礼于2015年9月6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来春、赵伯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范文礼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礼撤回对被告陈来春、赵伯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范文礼自行承担。审判长 白 央 啦审判员 仁丹旺姆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