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三明腾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05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诉讼代表人梁明珍,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强,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沙县。委托代理人池富满,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告三明腾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邓长鸿,经理。被告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建平,经理。被告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叶建华,经理。被告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江晓龙,经理。被告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康宁,经理。被告叶建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邓���鸿,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陈美华,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张康宁,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江晓龙,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巫永安,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清流县。被告罗莲英,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清流县。被告刘芳伟,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被告三明腾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叶建华、邓长鸿、陈美华、张康宁、江晓龙、巫永安、罗莲英、刘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腾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叶建华、邓长鸿、陈美华、张康宁、江晓龙、巫永安、罗莲英、刘芳伟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三明腾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叶建华、邓长鸿、陈美华、张康宁、江晓龙、巫永安、罗莲英、刘芳伟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价值4200000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阮训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