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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胡乾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43号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联一村,组织机构代码45038856-7。法定代表人饶刚,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胡乾禄,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诉被告胡乾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乾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胡乾禄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