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万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万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65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万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5号2号楼1层底商D段。法定代表人:吴曙华。被告: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座12层。法定代表人:江炳林。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万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6日,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