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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吴某。被告齐某。原告吴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卫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