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恢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钦广与刘安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钦广,刘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孙钦广,无业,被执行人刘安玉,无业。210222195910061752申请执行人孙钦广与被执行人刘安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2008)普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08)普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