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