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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