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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苏某,居民,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光付,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建继,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苏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苏某负担。审判员李朝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刘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