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晓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定西市安定区凤安路(新城佳苑109号)。法定代表人窠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XX军,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以被告刘晓燕已缴清所欠暖气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桂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