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储祥珍与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祥珍,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储祥珍。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向阳中路52号。法定代表人郭文山,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祥珍诉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储祥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储祥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祥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储祥珍负担。审 判 员 翟仁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夏 婵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