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曹荣与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429号原告曹荣,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况兰、李红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156号。法定代表人郭中,局长。第三人重庆林园讯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3-2-9-3。原告曹荣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荣于2015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曹荣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