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钟成康与苏江山劳务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康,苏江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钟成康,男,汉族。被告苏江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某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成康诉被告苏江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成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成康负担。审判员 韩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