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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钟成康与苏江山劳务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康,苏江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钟成康,男,汉族。被告苏江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某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成康诉被告苏江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成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成康负担。审判员  韩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