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旭东与王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旭东,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郑旭东。被执行人王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市分行营业部工资收入3849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胜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