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林尧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上渡路支行借记卡纠纷2015民二初155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上渡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呈批表经办单位和拟稿人:专职审委核发:核稿:签发:处理结果重印、加印事由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机密度打印份数校对人签名文书类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57号原告林尧,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温健,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广辉,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上渡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黄远鹰。委托代理人刘石军,该公司职员。原告林尧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上渡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广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远鹰、刘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0年10月11日在被告处申请开办银行储蓄卡,卡号为62×××72。2015年2月20日,我通过短信发现该银行卡仍由其保管的情况下,卡内的存款439312.54元被无故消费。同时,他人又通过ATM机取出卡内的现金1649.37元。此时,怀疑被恶意盗用,于是即与被告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由公安部门已立案。后来得知该款是被他人通过POS机在香港消费及提取现金的,由于此时本人根本不在香港,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全额损失共计440961.91元,并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本案无证据证明涉讼交易是伪卡交易,且原告没有保管好银行储蓄卡的信息和密码,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在被告处申请开办银行卡,卡号为62×××72。在2015年2月20日,原告发现该银行卡盗刷440961.91元,后经查询其中439312.54元在香港周大福消费,外有4元是查询费用,通过在香港的ATM取款1617.20元现金,外加该取款产生的费用16.17元和跨行费12元,上述共计440961.91元。原告陈述发现卡被盗刷后,即与被告联系,同时在向原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在2015年2月27日回到广州市后,即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公安分局报案。2015年3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公安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林尧被信用卡诈骗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立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侦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该证显示,原告在2015年2月20日没有进出香港记录。另外原告提供了2015年2月17日从广州南至新余北的火车票一张,2015年2月27日从南昌昌北国际机场至广州的飞机票一张,拟证明其于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7日期间在新余,根本不可能在香港。本院认为,本案是借记卡纠纷。原告在被告处开设银行储蓄卡,对此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故原告与被告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原告银行卡的支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真实的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本案所涉原告银行卡款项的交易时间发生在2015年2月20日,交易地点位于香港,而原告也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持有真实的银行卡,故本院认定涉案交易的银行卡为不真实的银行卡,银行在鉴别银行卡真伪上存在过错,被告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至于银行卡的密码,是由原告设定,原告有义务保管好密码,现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银行对银行卡密码的泄露存在过错,故原告对于银行卡密码的泄露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本院认定被告对于原告在本案中被盗取的款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308673.3元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根据原告被盗款项在被盗时处于活期存款状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上渡路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尧308673.3元,并从2015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14元,由原告负担2374元,被告负担5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邝荣勋审 判 员 隋 群代理审判员 熊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萍张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