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范瑞明与周振华、胡卫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明,周振华,胡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619号原告范瑞明。被告周振华。被告胡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瑞明诉被告周振华、胡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瑞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周振华、胡卫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瑞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振华、胡卫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