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段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艾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