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朱万良与王海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良,王海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32-1号原告朱万良,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国仲,系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满族,系辽宁诺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满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朱万良诉被告王海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万良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荆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秀、吴玉燕坤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从2015年9月6日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