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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寇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才,寇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才,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被执行人寇建军,男,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住山东省寿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23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寇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寇建军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