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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于庆龙与李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龙,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于庆龙。被执行人李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李强银行存款人民币8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