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路楚王城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张才华,执行董事。本院依据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芜湖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