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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邵阳市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临泽安乐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佳兴投资有限公司,高邮市临泽安乐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邵阳市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洞口大道新世界中央广场10号楼。法定代表人向松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邮市临泽安乐寺,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负责人惟信,该寺主持。本院受理原告邵阳市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临泽安乐寺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邮市临泽安乐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在被告高邮市临泽安乐寺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原告邵阳市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临泽安乐寺签订的《高邮市临泽安乐寺项目投资协议书》中对争议解决的约定属无效条款,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洞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7月12日原告邵阳市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临泽安乐寺签订的《高邮市临泽安乐寺项目投资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据此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高邮市临泽安乐寺虽为接收货币方,也应遵照协议约定。根据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湖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已调整为2000万元以上。本案诉讼标的额没有超过2000万元,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邮市临泽安乐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汤国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和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