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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协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太平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太平针织时装有限公司,郑胜飞,郑天宇,浙江齐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协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朝阳西路103号。法定代表人:俞从钧,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南山村。法定代表人:郑胜飞。被执行人杭州太平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太平祝家湾。被执行人郑胜飞,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街广电楼1-201室。被执行人郑天宇,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外窑街4组方家弄35号。被执行人浙江齐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法定代表人:郑胜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执民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21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339**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WDDDJ5EB3AA166830,发动机号码:27294331544384)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刘银(公民身份号码:)以29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A339**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WDDDJ5EB3AA166830,发动机号码:27294331544384))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刘银(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刘银(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银(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