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725号原告徐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