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执民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王跃章、王招春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王跃章,王招春,胡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嵊执民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住所地:嵊泗县。负责人毛啸洪,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裔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跃章。被执行人王招春。被执行人胡阿水。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舟嵊执民字第9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招春及其妻子韩腰球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嵊泗县菜园镇新诚花苑13幢1号502室房屋和被执行人王跃章所有的座落于嵊泗县菜园镇钻石苑1幢1单元301室占75﹪的份额房屋,现因被执行人胡阿水履行全部执行标的款,故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招春及其妻子韩腰球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嵊泗县菜园镇新诚花苑13幢1号502室房屋和被执行人王跃章所有的座落于嵊泗县菜园镇钻石苑1幢1单元301室占75﹪的份额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吕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