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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建明与上海东炜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明,上海东炜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45号原告:范建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上海东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明与被告上海东炜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建明撤回起诉。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建明负担。审判员  谭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