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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申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荣坤、杨素芬、成都市东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滨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荣坤,杨素芬,成都市东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滨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163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杨荣坤,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杨素芬,女,汉族,1936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丽,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田利,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成都市东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李素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滨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宋继红,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陈仕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荣坤、杨素芬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东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锅炉公司)、成都滨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城置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荣坤、杨素芬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荣坤、杨素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荣坤、杨素芬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崔俊安代理审判员  田 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