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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勤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扬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勤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到期租金105556元及逾期利息79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253.5元、执行费149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勤俭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勤俭的应得收入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