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020号原告郭某,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付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亚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鑫苑路18号53号楼东2单元6层15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为本案诉讼保全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某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郭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53号楼东2单元6层15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允许使用,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孔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单庆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