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之前诉被告敏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前,敏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307号原告王之前。被告敏文杰。原告王之前诉被告敏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应诉过程中向户籍管理部门对被告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姓名为“敏士杰”,并非“敏文杰”。本院认为,公民的姓名应以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姓名为准,原告以未经登记的姓名作为被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之前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平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