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0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与刘恒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孙桂枝,刘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3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2号。负责人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虎,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枝,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恒,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与被告孙桂枝、刘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桂枝、刘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