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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行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顺琼与泸州市龙马潭区教育局公开政府信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行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顺琼,女。上诉人赵顺琼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龙马行初字第2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顺琼要求泸州市龙马潭区教育局公开“全区各镇(乡)民代教师按教龄每年补贴225元的花名册”,实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搜集、汇总相应信息并予以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上诉人赵顺琼起诉的事项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赵顺琼认为其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立案,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詹 毅审判员  薛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承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