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29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赵瑛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张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