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亚龙诉陈小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龙,陈小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刘亚龙。被告:陈小东。原告刘亚龙诉被告陈小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份,其在江西财经大学附近有一间门面房要转让,经过几次接触,最后决定将该门面房以转让费35000元加房租10000元总计45000元转让给被告,但是由于被告当时钱不够,仅付了35500元,余款9500元打了欠条,约定于2015年1月1日将该笔余款给清。现由于被告躲避不见,原告追索欠款无着,故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其欠款9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由原告承租的店面面转租给了被告的事实。证据2: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承诺欠原告9500元,并约定在2015年1月1日前还清。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案经审理,确认了如下事实:2014年8月14日,原告将从他人处租来的店面1间转让由被告承租,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转让和租赁费,尚欠原告9500元未付,被告出具欠条1份,确认欠款9500元,并承诺在2015年1月1日偿还。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索款无着,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欠条等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已出具欠条承诺了欠款9500元的事实,并承诺在2015年1月1日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不还款,已违约,其理应偿还原告的欠款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亚龙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陈小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邹开亮人民陪审员 李熙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