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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琳与被执行人王成文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王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王成文,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陈琳与被执行人王成文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