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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廖荣娟与桂林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廖荣娟。委托代理人李雪记,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朗。被告桂林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田家河阳普公路。法定代表人刘宁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群,系桂林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荣娟诉被告桂林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荣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荣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3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即1466.5元,由原告廖荣娟负担。代理审判员李世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伍航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