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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易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琼,周世华,张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62号申请人易琼,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周世华,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张玲,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易琼与被申请人周世华、张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大道XXX号XX幢X-X-X号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买、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伟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