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奇宝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奇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531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