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曾明诉曾丽云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曾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曾明。被执行人曾丽云。申请执行人曾明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曾丽云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生活费900元、大米60公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丽云已主动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生活费1150元、大米78.2公斤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俊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