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蒋昆锋、李桢婷与王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昆锋,李桢婷,王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48号原告(反诉被告)蒋昆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反诉被告)李桢婷,女,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帆,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琦,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蒋昆锋、李桢婷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