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英德市众美日用制品厂与天长市遐想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德市众美日用制品厂,天长市遐想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英德市众美日用制品厂,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大站镇英山路农科所内。负责人:吴富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被执行人:天长市遐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宝富,该公司董事长。英德市众美日用制品厂与天长市遐想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英德市众美日用制品厂的强制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天长市遐想工艺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天长市遐想工艺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遐想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