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冬杰与被告程玉红、崔吉奎、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杰,程玉红,崔吉奎,新绛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278-1号原告:李冬杰(又名东杰),男,汉族。被告:程玉红,男,汉族。被告:崔吉奎,男。被告:新绛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代表人:郝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杰与被告程玉红、崔吉奎、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玉红驾驶、登记在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程玉红驾驶、登记在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