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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