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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壶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壶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