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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方祖希。被告:叶某。原告周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其长 更多数据: